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7/12 23:23:46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组织分配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一步畅通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党组织分配的重点工作,是指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或主要负责人定期汇报在一段时间内、一个重大事件或一些重点工作中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

       第三条 坚持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制度,有利于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和帮助端正政治方向,解决学习、工作和思想方面的实际问题。每名党员都要定期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汇报思想状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主动汇报。

 

第二章 汇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为:①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党章党纪、宪法法律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和思考;②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和“两学一做”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体会与收获,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的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③对党内一些重大决策或某一重要事件的认识过程;④对上级或同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⑤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群众的要求和呼声;⑥自身或他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⑦本人日常学习、工作表现及廉洁自律情况;⑧本人思想状况及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⑨本人或家庭发生的重大事项;⑩本人认为应向组织说明和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汇报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 集中汇报。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集中汇报,主要采取召集专门会议或相应会议列入议题的方式进行。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集中汇报,主要采取召开班子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集中汇报,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的形式进行,以党小组会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个别汇报。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个别汇报,主要采取定期约谈的方式进行。党员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紧急或相对重要的,要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可采取约谈的方式,就某一事项单独听取党员汇报。

        第七条 书面汇报。在客观上不具备口头汇报的条件,或者党组织及党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采用书面方式汇报。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定期汇报,也可采取提交书面材料、专题报告、工作简报等方式进行。党员外出时间较长时,至少每季度通过书面形式或网络党支部向所在党支部或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党员转正前,每季度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第四章 汇报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汇报1次。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季度向同级党组织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汇报1次。党员每半年向所在党支部或主要负责人汇报1次,也可以每半年安排一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向党小组汇报。

        第九条 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报喜藏忧,不得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鼓励党员讲真话心里话,对提出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党员反映和汇报的有关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核实、归纳分析,对于一般性问题采取思想帮扶、指导帮助等办法,予以答复或解决;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报请上级党组织解决处理;对于涉及到不宜公开或者个人隐私的问题,按照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听取汇报,不得以工作忙而拖延推脱。党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以便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对于制度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要采取提醒、约谈、问责、通报等方式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年终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制度落实纳入组织工作日常督查指导的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督促、年末有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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