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日期:2013/9/27 8:20:44 访问次数:521

(2000103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 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a)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b)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c)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d)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要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 文物古迹;           () 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和科技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做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普通话:
(一)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是现代汉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即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11实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在北京召开。这两个会议确定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定义和标准,将它正式定名为普通话,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语言,同时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二)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行业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21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将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四、规范汉字:
(一)什么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不过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一共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简化字以198610月由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
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
此外,作为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的还有: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符集·基本集》、1955年到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二)规范汉字与汉字有什么不同?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三)规范汉字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简化字以1986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该表共收简化字2235个)
    2.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稿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该表实际淘汰异体字1027个)
    3.字形以1988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该表共收字7000个)
    4.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共更改地名生僻字37个)
5.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7月中国文字改稿委员会和表决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该表淘汰了旧译名中的20个复音字、生僻字)
(四)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什么?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五、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一)为什么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作和信息载体,在维持和协调社会生产和生活方面有基础性作用。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引导语言文字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的语文素质,是保证社会协调运转、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必要条件。在新世纪,加快推进现代化、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加速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促进交流,增进协作,普及教育和科学文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生活质量。语言文字工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解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为此,2010年以前要实现如下奋斗目标:制定并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达到较高的规范水平;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做到凡面向社会推广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均经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方面的审查认定。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对较高,具有适度超前发展的优势和带动、影响周边地区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将大大加快。城市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加快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进程,以提高市民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扩大交流和对外开放、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因势利导推动城市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不仅有利于城市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将对周边地区产生积极的辐射作用,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如期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举足轻重。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大众传媒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是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
    推动城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率先实现新世纪初叶目标,任务重,时间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步伐、提高工作质量;检验城市是否如期实现新世纪目标也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近10年来,对部分中小学、师范院校、职业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和对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尝试采取目标管理、量化评估的工作措施——依照目标定出各项工作的达标标准;对标准进行量化,以标明各项工作在整体中的权重;以标准对照检查相应的工作,照应出成绩和不足;据此再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措施和工作步骤。这种方式使任务、责任和每项工作在整体中的地位、水平,以及工作步骤、努力方向非常直观,益于各有关部门明确任务、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矫正、改进工作,也益于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总体上把握语言文字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实践证明,这项措施的实施对于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于切实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起到了整体促进作用。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现新世纪目标,需要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和全面准确的衡量,必须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为基本的工作措施。为此,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的范围和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城市评估涉及的范围: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城市评估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学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三)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需要坚持的基本语言文字政策是什么?
1)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以上是城市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的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城市评估的目标就是贯彻这一基本政策,城市评估的过程也就是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城市相关领域普及应用,以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达到法律规定的三个有利于的工作发展过程。
2)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上述规定体现了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允许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地方自治条例决定自己的公务用语用字,支持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教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推广普通话。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展,主要是评估该区域的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达到新世纪初叶目标的程度和水平,不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语言文字。评估中要坚持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注意区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不同情况,在应该推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领域,应推动相应工作达到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标准的要求。
3)关于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法律规定在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媒体宣传和出版及公共服务行业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是要消灭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目的是在公共交际场合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因而对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范围做了一定限制。但在其他领域或场合,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将继续存在,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法律也对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可以保留和使用的场合做了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如下:(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可以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如下:(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在城市评估工作中,要按照上述政策原则,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同时要对法律允许保留和使用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进行甄别,区别对待。比如,对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首先要提倡书写者使用规范字,但是为了照顾一些书写者的习惯或艺术创造的需要(集字拼成的或从电脑中调出的手书体不在此列),对此不要苛求。手书的招牌用了繁体字、异体字的,应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的要求,再配放规范字的标牌。既坚持方向,又不违反既定的政策。
   4)关于外国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规定: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词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交流的扩展和深化,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场合和机会也会日渐增多,但是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有利于对外交流,要由一定的适用场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以外国语言文字为特定媒体或出版物的用语用字,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需要中外文对照使用的场合,要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外语外文的使用也要正确。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主要是评估城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程度和水平,只是在《一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中,在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这项评估要素中,提出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的评价标准。
 

工作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3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