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险IC卡的使用及报销范围

发布日期:2014/5/21 8:25:33 访问次数:898

 

学生医疗保险IC卡的使用及报销范围

一、         学生医保IC卡是证明该学生参加所在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供参保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就医使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就医结算时必须刷卡。

二、         参保学生因病住院,必须持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转诊除外)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         参保学生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的放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就医时,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应携带门诊大病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到市医保局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

四、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治疗的,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应在发生意外伤害后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携带学校证明、门诊病历、处方、诊断书到市医保局监管科办理报案登记,经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报销时,需携带学校证明、门诊病历、诊断书、费用清单(复式处方)收据和医保卡,到市医保局监管科办理结算手续,即时结算。

五、         参保学生因患急性疾病需就地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疗的,应由家属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向市医保局报告,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应携带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复式处方)、诊断证明和急诊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六、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本着“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采取逐级转院制度。参保学生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会诊后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医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市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级医疗机构的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应携带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复式处方)、诊断证明和《转诊转院审批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七、         参保学生医保卡丢失,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市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也可以电话挂失,挂失一周后,方可补卡。挂失后医保卡将被封锁,同时暂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办理补卡手续后方能就医。当挂失的医保卡在没有办理补卡手续前又找到时,可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市医保局办理解挂手续,使医保卡重新有效。

八、         当参保学生医保卡挂失后,或蕊片损坏无法使用时,持本人身份证和损坏的医保卡到市医保局办理补(换)卡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医保卡不能再进行解挂;办理换卡手续时应将原医保卡交回市医保局。

九、         补换卡期间住院就医,应向市医保局报告,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先现金支付,待医疗终结后,持原始医疗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医保卡,到市医保向监管科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十、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计划生育生殖中心、市结核病医院、市口腔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眼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通化市第三医院、通化市肛肠医院、通化振国肿瘤防治院、王兰廷正骨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06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531医院。

十一、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东昌区妇幼保健医院、东昌区医院、二道江电厂医院、二道江妇幼保健医院、二道江区第二人民医院、二道江区鸭园卫生院、二道江区医院、市人民医院分院、市中医院分院。

十二、              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东昌区江东医院、二道江区铁厂工业集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泉社区卫生院、民主卫生院、团结社区卫生院、文化社区卫生院。

十三、参保学生和少年儿童的住院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起付标准为300元;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起付标准为100元。

参保学生和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在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1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患有特殊慢性疾病的参保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75%、65%。

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

十四、参保咨询电话:(0435)3919568、3916537

        IC卡故障挂失电话:(0435)3913989

        监管报案电话:(0435)390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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