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6/13 15:37:08 访问次数:15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加强学风建设,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在教学运行管理中,考试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本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新型人才的目的,考试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准确地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第四条 为改变一次考试决定学习成绩的弊端,要求成绩评定实行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采取开卷考试、抽签口试、论文答辩式考试等形式,但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仍应以闭卷考试为主。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院成立以教务处处长为组长,由学工处处长、各教学单位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层层抓、层层管。学院还将成立考试工作督察组,对考试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察。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

1.全院的各种学生考试工作(成教学生除外)。

2.大学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组织和具体安排。

3.期末抽取的学位课程考试制卷的组织,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发放、监考的调配、阅卷的管理。

4.期末全院考试日程表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5.考试违纪情况认定处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6.学生成绩的管理与网上发布。

7.与评估办进行考场纪律检查和试题、试卷的抽查与评价。

第七条 学工处负责

1.学生考试各类处分结果的记载与存档;

2.协助教务处做好考试动员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负责

1.组织教师建立考试题库和除学院抽取的学位课程外其它课程考试的一切环节安排与实施

2.按学院安排的考试日程,具体安排本系考试科目,落实考场、监考人员。

3.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要密切合作,向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作好考前复习。

4.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5.做好考场纪律和卫生工作。

6.做好试卷命题、阅卷、试卷分析质量检查。

7.做好成绩登录和管理。

8.做好院管课程外课程的重考、重修考试的安排与实施。

9.对学生考试违纪情况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处理。

 

第三章  期末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形式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课程考试或考查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考查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给出成绩。鼓励教师采用多种多样的考试方式,特殊考试方式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实行。

第十条 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绩点=(课程成绩-50/10

(注:课程成绩指百分制分数,五等级制成绩与百分制分数的关系为:优-90、良-80、中等-70、及格-60、不及格-60分以下。)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   学期、学年或累积平均学分绩点=(学期、学年或累积)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学期、学年或累积)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命题方式

要求实行题库、卷库生成试卷。尚无题库或卷库的课程,应尽可能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使用相同的试卷。要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十二条 试题编制要求

1.建立题库与卷库的要安排专人进行随机抽取,未建立题库或卷库的各门课程应在考前一个月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对于一些特殊的题,难以作出参考答案的,可不作出参考答案,但要给出采分点。)及评分标准,填写《期末考试命题情况审批表》或《期末考试题库审核表》。AB卷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三年内试题不得有重复。

2.采分点分数适当。

3.试卷编制规范,表述用词恰当,文字简练。

4.同一套试题中,各试题相互独立,不能给其它题提供作答线索。

5.试题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试题参考答案要求:科学、规范、简洁,赋分明确。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要求

1.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考试大纲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2.要有较广的覆盖面,题量要合理。学生自学内容、指定参考书上的内容必须要占一定的比例。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但也不得超过120分钟,一般理论课闭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3.试题难度与考试目标相符,试题应难度适中、分布合理。既要考知识,又要考能力。基本要求题控制在60-70%,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提高性、应用性的题至少占30%以上,逐步加大考核能力方面的题量。考试内容符合确定目标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并有反映目标层次的题型。试题内容应避免靠背笔记就能得高分的局面。

4.考试成绩要拉开档次,符合正态分布。

5.试题具有实际意义,不违背科学或夹杂不健康的成分。

6.对试题,出题教师必须试作一遍,以核查题量大小、难易程度和答案的正确性。

第十五条 试题审查

1.学位课程题库要每年由系修订一次,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然后交系教学办公室登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签字,统一报送教务处登记、存档与使用。

2.其它各门课程有题库的由系主管主任抽组一套卷,无题库的由教研室制出AB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然后交系教学办公室登记、系主管主任签字并确定考试用卷。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

1.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样卷一律要求用计算机输出,制成标准卷。

2.学位课程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抽取、制卷与印刷。其它课程由系部负责。各系部印制的试卷数量要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

1.任课教师在考前辅导中,不得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不准出复习题,否则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2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教师及其教学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印刷、输送、封存等各环节做好保密工作。

3在试卷的印刷、封存、发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名手续,落实责任制。命题教师要妥善保存试题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对于保管的试卷考前要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发现有失密现象,要及时报院教务处,采取补救措施,并追查失密原因与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各教学部门要严格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制度,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凡平时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抄袭作业、实验报告,擅自编造修改原始实验数据者,一经发现严肃批评教育,同一人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学分记为0。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旷课三次(公选课限定为二次),其它原因缺课累计达课时的二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学分记为0

第十九条 各系要保证考场清洁,桌椅整齐(口朝前),疏密合理,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教室最大容纳上课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十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须办理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持有市级医院及校医院诊断书),经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及经系批准但未报教务处备案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十一 被取消考试资格、正考考试旷考及违纪、作弊者,不给重考机会,需参加重修及重修考试。

二十二 考生凭考试卡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大学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还须有准考证),并将规定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检查,无证件者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生必须遵守学生考场规则。继续坚持实行党员考试挂牌制度,发挥党员在考试过程中的模范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监考互换和轮换。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要于考试当天提前到系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要求学生做到:

    (1)将书包、书、本、纸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

    (2)考试卡及要求的其它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备查;

    (3)按要求对号入座;

    (4)不准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通讯工具的要放到监考指定的地方。

    2.考前认真清点考生人数,并向考生宣读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3.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放、收回试卷、答题纸(需要发放演算草纸的,要对草纸定数发放,并在草纸上作好标记,严禁学生自带草纸和不限数量的发放,并要求学生在草纸上填写考生姓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核实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监考人员应当场拆封试卷(有试卷密封情况),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予以说明。

    5.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掉手机、寻呼机。考试时间内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接打电话,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严格要求,发现企图作弊的考生要及时警告,构成作弊事实者要没收其答卷(答卷作违纪标记)和作弊证据,填写《通化师范学院考试学生违规记录单》,然后令其退出考场,将《通化师范学院考试学生违规记录单》及所有作弊证据材料报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秘书进行处理。

7.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考场纪要表》,考场纪要表要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存档。

8. 在考试结束20分钟内将收齐点清的试卷及附带二份题签送交教务处或系部指定的阅卷室并集中填写密码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场规则

    1.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主考和监考教师的指导,独立完成答卷。

2.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携带要求证件(准考证、考试卡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向监考教师声明理由,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但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缺考论。

3.考生除携带必备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资料、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带入的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4.学生进入考场需对号入座,将考试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

5.学生领到考卷后,应先在密号签上填写姓名、科目、院系、专业、年级,答题应字迹清楚、卷面整洁。考试完毕,必须亲自将考卷交到指定地方。

6.遇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在原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准离座和大声说话。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7.考试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8.考试违纪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认定与处理。

 

第五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第二十六条 阅卷

1.阅卷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避免压分、提分、错批、漏批及合分错误现象。

2.由多位教师任教的同一课程,要求集体阅卷。能流水批阅的一定采用流水批卷。

3.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分数一经判出,不得随意改动,确有误判须改动的,阅卷教师要在改动处签字。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1.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按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的比例合成。对于新生第一学期要求至少有两门专业基础和专业课进行期中考试。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10%、期中20%、期末70%。课程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和考试方法,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不得低于50%。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小论文、实验报告、操作、课程总结或闭卷笔试等给出成绩。

既含理论又含实验的课程,理论与实验部分分别及格,该课程方能获得学分,否则以不及格记。

2.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考查课成绩要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师所在系部存档。

3.试卷阅完后,由阅卷教师填写《密号成绩单》一式二份(教务处或系部存一份),并将试卷放回阅卷室,再由系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统一取回试卷、密号、《密号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对照密号在网上登录成绩。并打印出成绩汇总单一式二份,教师个人档案、试卷上各一份。

4.登录成绩结束后,各任课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在试卷分析软件上(教务管理软件中)进行定量分析后再进行定性分析(填写试卷定性分析表),制订改进教学的方案。试卷分析一定要认真、客观。试卷分析:任课教师个人教学档案存一份,学生试卷上附一份,交系教学办公室存档备查一份。

5.系部负责对教师登录的成绩进行审核检查,教务处负责抽查。

6. 试卷批阅完成后,检查发现学生成绩存在批阅或合分记分错误时,必须填写《试卷批阅错误学生成绩纠正审批表》,按表上程序进行审批纠正,否则,一律不得擅自改动,擅自改动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组织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检查期末考试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的考试状况做出全面总结,并将总结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配合评估办组织人员对各教学单位的命题情况、考试过程(考场纪律)、评分过程、试卷分析、考试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对全院考试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结果作为考查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情况审批表》、《题库审批表》、《试卷分析》和考试总结等考试文件应长期保存备查,每届学生的考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再统—销毁,销毁试卷要有登记并存档。

 

第七章  重考及重修考试

 

第三十条 重考

1.重考指期末考试正考(第一次修读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进行的再考试。学生如对自己某门未经重修而及格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考。

2.重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3. 毕业学期必修课程正考不及格课程和以往没有重修机会的不及格必修课程安排在毕业前进行重考,重考成绩再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

4. 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重考,可参加重修。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重考,继续参加重修;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旷考和考试违纪者不予重考,参加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重考。

5. 重考必须使用同期封存在学校的试卷,不得降低标准。

6. 重考时间与地点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7. 重考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纪律及安排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

8.重考及重修试卷由各系存档。

9. 重考及重修成绩由各系部负责录入。

10.重考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但综合测评按正考成绩评定。

三十二条 重修考试

 重考不及格课程需参加重修。重修考试需在办理重修手续后,随课程期末考试进行。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或插班重修考试其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认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包括通讯工具、书、本等);

(2)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

(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4)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试卷放到容易让他人窥视的地方经警告不改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结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

(7)不按时交卷者;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未规定的除外)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指规定不应带出的)带出考场的;

11)其它违纪行为;

2.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和其他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者;

(2)抄袭他人试卷答案、传递纸条或互换草纸者;

(3)拿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看者;

(4)已交试卷,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又要回试卷涂改者;

(5)考试中发现桌面、桌里和身上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及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

(7)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传递或接收信息者(无论所传递或接收信息与考试是否有关)

(8)有影响监考教师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者;

(9)阅卷时出现的雷同卷考生(客观或主观题正确与错误相同率达80%以上)

(10)故意撕毁答题卡或试卷者;

(11)其他作弊行为。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在校考试作弊累计两次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生所在系要保留学生违纪证据,并当场由两名监考教师签名和违纪学生在考试违规处理单上签字(考生拒绝签字的,有两名监考教师签字仍视为有效),然后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及时快速作出处理意见(当天发生当天处理,不得徇私情和降低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认定、处理和发布。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对于各系提出的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与教务处认定的意见不一致时,将以更符合本考试条例条款的一方意见为准或由主管院长仲裁解决。

6.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十四条 教师考试工作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教师存在下列考试违纪情况之一的,视为教学事故,根据《通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罚办法》认定事故级别和处理,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1考试前教学部门未召开本部门教师、学生考试工作会议,本系考试出现违纪事件的(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2在考前命题检查中发现,一份考试试题出现五处及以上明显错误的;

3教师工作不认真,不按规范格式制卷或批卷的,或试卷没有参考答案、没有赋分标准或赋分不明确无法批阅的;

4由于教师命题不认真,试题文字或内容错误影响考生试题理解或无法作答答案,对考试产生不好影响的(命题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均承担责任);

5试题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命题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均承担责任);

6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考试命题;

7由于工作失误,印刷试卷不及时,使考试不能按期进行;

8考场发现试卷短缺,影响了考试正常进行;

9由于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教务科、各系)工作失误导致考试未能正常进行(如没有监考、没有考场、考场冲突、学生不知考试地点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命题者及相关人员在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

11考试前给学生划考试范围、指考试重点;

1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13不能准时参加监考或漏监考,或擅自找人代监考,或擅自相互串监考;

14监考在考前未向考生强调考场纪律,考场出现作弊的;

15考试过程中监考看书报或擅离职守;

16)考试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17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18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1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20考场存在明显作弊行为,由于监考工作失职而未发现学生作弊的;

21监考人员在考场监考不严,考场秩序混乱或纵容学生考试作弊;

2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23因玩忽职守,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4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25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26)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2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28)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9)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或代他人找人替考参加本校内进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的;

30)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1)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32)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33)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3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5)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36)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37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记分、积分误差的;

3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39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更改学生成绩;

4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41)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42考试后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登录成绩,影响了后续工作;

43管理人员工作失误丢失考试成绩,并无法找回的;

44不能按要求,按规定时间批完试卷和完成试卷分析;

45遗失试卷;

46)考场秩序混乱,出现较大面积违纪事件,或在考试命题和教师阅卷中出现较大面积差错(差错率达30%以上),在部门内未能发现与制止的(除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外,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47学生作弊,老师说情者;

48)对本部门出现的教学事故、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已发现而未能及时处理并上报,或不能按规定严格处理,明显袒护从轻处理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领导责任);

2.处理程序

按《通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罚办法》执行。

 

200098制定

2004416第一次修订

20056月第二次修订

200612月第三次修订

20087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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