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5/20 14:41:52 访问次数:52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进一步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规定200591开始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应当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二章 学 

 

第三条 本科学制四年,专科(高职)学制二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的总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专科不超过三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疗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个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者做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九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本系班主任、辅导员准假,超过三日由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一周以上则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得超过八周,病假超过八周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可按正式下达的班组名单对学生实施课堂考勤,请假者须由班级干部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任课教师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办法(包括小测验、抽查、点名以及通过学生班长报告班级出勤情况等)

旷课情况比较严重的,任课教师要及时与学生所在系进行沟通,由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一学时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依据《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制给出成绩(或百分制),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等制度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期末考期内进行(期中结课的期中进行考试),其学期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一般按20%计入),两者具体比例,特殊情况的要在开课前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特殊课程(如实验)平时成绩比例可放宽到50%。有期中考试的:平时占10%,期中占20%,期末占70%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小论文、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或采取其他考试形式。

考试方面的具体内容参见《通化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各系和教学部门要严格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制度,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凡平时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抄袭作业、实验报告,擅自编造修改原始实验数据者,一经发现严肃批评教育,同一人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学分记为0。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旷课三次(公选课限定为二次),其它原因缺课累计达课时的二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学分记为0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绩点=(课程成绩-50/10

(注:课程成绩指百分制分数,五等级制成绩与百分制分数的关系为:优-90、良-80、中等-70、及格-60、不及格-60分以下。)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      学期、学年或累积平均学分绩点=(学期、学年或累积)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学期、学年或累积)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六章  多修、重修、免修、免听、缓考与重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每个学期的应修学分数为标准学分数。学生超标准多修,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2.5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多修4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多修6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可多修10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正考)不及格应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需申请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重考,学生可以再次修读本门课程,也可以改修相应的其它课程。正常学制年限内, 每人每学期重修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延长学习年限的第五至第六学年,每人每学期修读学分最多不超过15学分。重考和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但综合测评按正考成绩评定。学生如对自己某门未经重修而及格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考,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综合测评按原成绩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必须经所在系主管主任批准,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且成绩绩点达3.0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一门。

第二十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其他对等学校学习我院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且符合我院培养方案要求,该课程可以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某门已选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任课教师和所在系主管主任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提交平时作业并参加实验。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实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免听。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已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可以经系教学主任、教务处批准申请缓考。

 

第七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

()应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

()专科转入本科者。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者按下列手续办理:

    ()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 学生在本校范围转专业,经系主任同意,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由系办公室签报,递送转入系审核。拟转入系确认该生可以转入学习,拟转入系的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再由转出系将审批表和学生申请书一并报教务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正式行文,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转送学生工作处备案。转出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持《通化师范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教务处和转出、转入系等有关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三)转入其它学校者,经系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学生本人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由系组织申报材料,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向拟转入接收学校发函,经两校同意,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转出的学生持学生工作处开具的《通化师范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教务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校转专业者,编入转入系下一年级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达到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也可休学二年,但不得超过二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自费留学需保留学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恢复学籍前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期满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在此期间如有违纪行为,责任自负且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二章予以办理。

 

第十章  辅修专业

 

第三十九条 为使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能较系统地学习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学校实行辅修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及规定学分者,发给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十一章  毕业、肄业

 

第四十条 严格毕业资格审核,不符合毕业资格的必须延期毕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允许毕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生学位授予条例》及《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允许毕业的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数者,学分数在15学分以内的允许离校重修;未修满学分数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不允许离校重修。达到允许毕业的最高年限(满六年)未修满学分者,不允许再修。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和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未能毕业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学籍处理及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学生异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二条 从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各种学籍处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1991年制定2004416第一次修订

20055月第二次修订

200612月第三次修订

20087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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