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5/21 13:39:50 访问次数:430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社会稳定,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工商部门最近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大力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措施包括: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从发照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
   
对高校毕业生(含大专、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准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给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营业执照》免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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