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全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包括计划财务处、后勤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审计处。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方法、处理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各实验工作人员务必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第四条 废弃物处理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与学校对接,完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管理员要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要装入指定的容器中,贴好标签,注明日期、名称、主要成分、药品净含量、收集人姓名等信息)、分类、储存、转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统一给各单位实验室配置塑料桶(分三类并印有标志),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不能倒入桶内的废弃物,要单独存放。
第六条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收集;其他固体废物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统一由管理员与学校联系进行处理。
第七条 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八条 各单位如发生污染事故,管理员要第一时间与本单位主管领导联系,上报学校相应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的扩散。由学校各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查明原因,对具体操作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管理员和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