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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5/17 21:29:43 访问次数: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的设备,主要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根据国家法规,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吉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运行与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八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被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条 特种设备委托维修和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相关安全技术资料,以及维护保养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校内相关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维修、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一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程序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
第四章 检测检验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自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形成制度。学校每年检查一次,各院级单位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相关检查资料应存档保存。
(一)学校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台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4、其他按设备使用要求必须进行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列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者,要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