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7/10 23:02:31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党组织是指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以及由各党总支批准设置的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始终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紧紧抓住“党建”这个主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校及单位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引向,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丰富工作载体,使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基层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个人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职责。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各单位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管理和发挥作用的原则,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的实际设立相应的党支部。凡新设置或撤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决定;党总支新设置或撤并党支部,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一)党总支的设置:党员50人以上的,设置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二)直属党支部的设置:党员50人以下的,可设置直属党支部,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三)党支部的设置: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1.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等设置,积极探索在学科群、课题组、创新团队等科研机构中设立党支部。支部书记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要担任教研室、实验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院(部)党员行政负责人可兼任支部书记。
      2.学生党支部可以按班级、专业或学院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积极探索在学生公寓、社团设置党支部和学生与教师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党员干部、党员教师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3.机关、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支部书记一般要由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兼任。
      4.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可根据居住地点,按区域设置。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威信高、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

           为了方便党员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组长。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的产生: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所属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审批,每届任期4年或3年。因工作需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

    (二)党支部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属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党总支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应报所属党总支审批。延期召开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基层党组织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才、青年、保密等委员。各教学学院、部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人选。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基层党组织行使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工作业绩突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职时应有5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党龄,且能工作满一届。双肩挑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以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负有共同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要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质设备采购、重大项目立项结项、办学资源调配和创收经费管理与使用;报学校审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报学校审定的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事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师生奖励与处罚,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注重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行力,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领导集体。
      2.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定期议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综合性的议党会议,全面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的形势和动态,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随时召开专题议党会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部署和安排。

       3.根据单位教职工及学生党员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党支部。加强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培训和指导工作。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和工作形式,统筹推进党支部的特色品牌建设。

      4.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培训、服务和发展工作。

   1)加强党员教育的阵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院党校教育体系,创新党校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面的阵地和熔炉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员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做到有固定场所,并挂“党员活动室”标识牌;室内有氛围,党旗和入党誓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党务公开栏目等应上墙;有必要活动设施,如电视、音响、图书资料、档案柜等。积极推进网络党建工作,结合实际建设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特色明显的基层党建网站、微信平台等。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按照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并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每年开展1次党员组织关系梳理排查,核实党员身份信息,查清流动党员去向。加强对外出、学习进修和各种原因未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党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教职工党员调进调出(含校内调动)、学生党员入校离校,都应及时转移党的组织关系,避免组织关系在校内、人在校外,或人在校内、组织关系长期在校外的现象发生。

   3)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落实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保障师生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制度,按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规范和完善党员大会和选举工作。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积极探索党务公开的实现形式。每学期应向本单位党员报告一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情况,并邀请党外人士参加;建立党内外人员列席会议制度,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内外人员列席会议,增加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拓宽党员服务群众的渠道,坚持和完善党组织帮扶困难师生员工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度。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尤其要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入党。坚持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反腐倡廉政策理论学习,提高师生员工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贯彻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各类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强化意识形态工作主体意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和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建立健全师德考评体系,认真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3.紧紧围绕学校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联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实际,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师生员工的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将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和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5.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
      6.逐步完善保障机制,为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单位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八)扎实做好统战工作,把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学习培训、调研考察活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落实党员干部联系党外人士制度,主动关心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心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师生,落实民族宗教矛盾问题排查化解“零报告”制度。

    (九)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关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十)完成学校党委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布置党员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要注重培养优秀中青年教师入党。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完成党总支交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社团等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完成党总支交予的其他工作。

     (三)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3.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职工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老干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工作处做好落实离退休教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帮助离退休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充分调动离退休教职工的积极性,在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在教学督导、关心下一代、志愿服务、和谐校园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

      5.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教职工身心需要、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6.完成党总支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组织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与院长(主任)密切配合,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学生党支部书记要加强与团支部书记、班长及社团负责人的联系,支持、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三)负责抓好党的建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全省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五创五强”工程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建设“五型六化”基层党组织的部署,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推进党建工作创新。负责制定、实施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计划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书记根据党总支的安排部署,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定期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党总支报告工作,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

     (四)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学校党委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职责范围履行责任,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监督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要加强对党员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理论纳入党支部学习内容,经常了解并向上级党组织如实汇报党员党风廉政情况。

     (五)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的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书记应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实施“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加强与委员的团结协作,搞好支部自身建设。

     (六)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联系实际,每月安排1次教职工理论学习,每学期举办1次形势政策报告会。党支部书记应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做好所属党务干部、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党支部书记应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统战工作制度,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职尽责创造条件。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了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九)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完成书记分工和分配的有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书记委托可履行书记职责。尚未配备书记的,由副书记履行书记职责。教学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还要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党总支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心理健康、安全稳定等工作。指导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抓好分党校各类培训班的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抓好学生民族和宗教工作。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党建的理论研究,积极推动学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四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掌握本级党组织的组织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党组织设置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党组织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做好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2.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和其他委员对党员进行教育,做好党员奖惩材料准备工作,向党组织提出表扬、奖惩的建议。

      3.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预审、票决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组织委员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掌握他们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及党员统计工作。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计划及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上级党组织指示和本级党组织决议,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或协助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2.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章、准则、条例及廉洁勤政和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建议和措施。

      3.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具体承办或协调做好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经常了解并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如实汇报党员遵守纪律情况。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四)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具体落实统战政策,掌握单位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经常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等工作。

      5.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五)人才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单位人才引进、稳定、发展政策的研究及计划的落实。

      2.及时了解掌握单位人才队伍的思想状况和需求,努力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协助做好人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4.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六)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指导共青团和青年、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2.指导本级团组织加强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团员和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

      3.协助组织委员培养教育团组织推荐的党的发展对象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4.完成书记交予的其他工作。

    (七)其他委员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行。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议事和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基层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基层党组织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定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之后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或者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一)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

     1.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2.基层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3.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本级党组织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专项工作方案、活动安排等;讨论决定本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统战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讨论决定党内组织生活、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评优评先、不合格党员处理、党务公开等事项;研究制定落实上级党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五创五强”工程、“五型六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具体举措;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书记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4.每次会议的议题由基层党组织书记确定,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二)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

      1.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果涉及党内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2.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级党组织委员会提出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级党组织委员会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

      3.根据党员大会议题,可以邀请党外人士列席党员大会。

     (三)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

      1.基层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由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2.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本单位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对单位和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及其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委员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作出决策,由书记监督执行,委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议、决定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召开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附件一)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细则(附件二)

     (三)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附件三)

     (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四)

     (五)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附件五)

     (六)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六)

     (七)党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附件七)

     (八)定期议党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八)

     (九)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实施细则(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

     (二)党员学习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一)

     (三)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二)

     (四)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三)

     (五)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四)

     (六)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五)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十六)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机制。学校党委应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题会议,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具体落实,全体党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形成学校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基层党建工作激励机制。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总结“创先争优”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学校党委每两年表彰一次“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对创新党建工作模式,打造党建特色品牌,辐射带动和示范导向作用突出的基层党组织予以活动经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健全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考评制度,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目标,强化过程管理,硬化目标考评,定期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比,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奖惩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落实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6月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年底向学校党委做全面述职并接受评议。推进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对党建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完善基层党务干部选拔培养机制。加强基层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党员干部选配到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上来;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党小组组长;抓好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和保障作用。高度重视和关心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成长,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落实基层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学校不断加大基层党建的经费投入,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员缴纳的党费,除按规定上缴上级党组织之外,应大部分返拨给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要切实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加大对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教育网站、党员社会实践基地等阵地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理论研究机制。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基层党建工作论坛,交流研讨基层党建工作的经验及做法。开展基层党建专项课题立项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和党务政工干部,围绕基层党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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