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7/12 23:27:05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细则特指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①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②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③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   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①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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