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7/12 23:30:16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院(部)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部)议事规则程序,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的工作体制和决策的主要形式,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院(部)党政领导与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院(部)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部)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院(部)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三)研究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的工作。

      (四)研究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各类先进人物的推荐等。

      (五)研究本单位人才政策的落实、协调服务、力量整合、制度保障、环境营造等工作。

      (六)研究师生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

      (七)研究学生管理及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纪律处分等。

      (八) 研究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重大疫情、灾情的防范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

      (十)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院(部)书记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院长(主任)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院(部)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二)研究院(部)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研究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

      (五)研究院(部)教职工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奖励处分等事项。

      (六)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学生学籍处理等工作。

      (七)研究院(部)对外交流与合作,安全隐患防范等事项。

      (八)研究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品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创收经费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九)研究学院新办专业申报与建设等事项。

      (十)研究落实学校行政布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院长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共同商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应主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凡未经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领导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准备提供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条  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干部推荐和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逐项研究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集体决议。

       第十二条  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的,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字后存档备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其传达本次会议的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并做好解释和思想工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人事、干部等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情况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或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突发事件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报告。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负责人和责任落实部门,负责人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本单位全局、并对学校产生社会影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要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通过。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相关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或行政纪律处分: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党政联席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当请示报告上级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负总责,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执行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教学院、部,其他正处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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