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包括所属下级中层领导干部配置和调整;
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4、确定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选先、优等问题;
5、项目引进、工程招投标、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6、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7、本单位工作制定的制定与修改;
8、其它重大问题。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举行。
1、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发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
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