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5 17:56:49 访问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规范化,现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意 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师范学院校内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港 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以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为考核内 容,以量化积分形式体现,量化积分的具体分值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 确定,在分别得出德智体三项积分后求和即为该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 绩。量化积分计算的时间单位为一个学期,细项参考《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 智体综合测评考核表》。

第四条德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20%,从课堂出勤情况、参加集体活动(劳 动)情况、学生所受奖惩情况、寝室建设情况四个方面进行。

一) 课堂出勤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25%)。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 满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课等考核;

二) 参加集体活动(劳动)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35%)。具体考 核内容应包括:参加由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劳动)情况的考 核;参加由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各类非专业竞赛性质的活动情况的 考核;

三) 学生所受奖惩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20%) o具体考核内容应 包括: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学校(学院)通报表扬或批评情况;学生干部的 工作开展情况;

四) 寝室建设情况(该项占德育考核的20%) o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 优秀寝室和不合格寝室的评比情况;寝室长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 “德育积分”=“德育得分” *20/ “标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其中“德育得分”为个人上述四项得分总和,“德育标准值”为班级学 生“德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五条智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75%,从两个方面考核,一是本学期学生 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最高为85分),二是学生发表学术 文章、科学研究和参加专业性质的竞赛活动等(该项加分最高位15分)。

一) “平均学分绩点标准值”为本学期全班平均学分绩点的最高值;

二) “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85/ “平均学 分绩点标准值”;

三) “智育得分”=“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 + “发表学术文章等所 得分值”;

四) “智育积分”=“智育得分” *75/ “智育标准值”,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其中“智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智育得分”的最高值;“智育名 ”是按“智育积分”的高低将全班学生进行排序;

五) 有或只有实践课程的学期,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 业论文(设计)等,应将实践课程的成绩计入智育考核。

第六条体育考核占综合测评的5%,从体育达标情况(该项占体育考核 50%)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该项占体育考核的50%)两个方面进行。

“体育积分”=“体育得分” *5/ “标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 中“体育得分”为个人上述两项得分总和,“体育标准值”为班级学生“体 育得分”的最高值。

第七条德育、智育、体育三项积分的和即为该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并 按总分进行降帰排序。以智育名次为标准,因各项加分综合测评名次提前者, 提前名次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0

第三章评定

第八条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 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获得专业奖学金的比例为(占班级学生总数): 一等奖学金5%,二等奖学金10%,三等奖学金85%;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获 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比例为(占班级学生总数):一等奖学金5%,二等奖学 10%,三等奖学金20%。

二) 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不能获得一、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 金)。

三) 确定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以智育名次为标 准。

第九条三好学生的评定:

每学期三好学生的评定以综合测评总名次为标准,本学期受到纪律处分 或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没有参评资格,评定比例为班级学生数的7%o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每学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以综合测评总名次为标准,本学期受到纪律 处分、有不合格课程或者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总人数50%以后的学生干部没 有参评资格,评定比例原则上为班级学生数的10%。

每届毕业生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要考虑学生干部在校期间学习、工作 的综合表现情况,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班级学生数的5%o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要考核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的综合表现情况,在此基础上,以各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综合名次排序 为准,名次在前者优先。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班级学生数的5%。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应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日程,并由学 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由一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以教学班为单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进行。班 级应组成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测评小组,具体参与 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的成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核算,报给主管领导 审核后,向全班学生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的结果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的依据;

二) 评定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个人的依据;

三) 评定各种奖助学金的依据;

四) 学生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院发[2013] 79号)同时 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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