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基础课省级实验示范教学中心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9/6/4 19:31:03 访问次数:0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全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教学中心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实验教学中心与设备管理科,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与设备管理科的责任单位,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员及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通报批评。

五、由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正式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以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失值的50%--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教学中心场所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90%

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收音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价赔偿;

5.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10%

6.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

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教学中心与设备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十、行政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参照此办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0031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与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基础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00年3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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