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关于加强教学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9/19 15:28:39 访问次数:0

        生命科学学院为加强教学秩序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的、积极向上的学生学习环境,加强班风、学风、教风建设,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结合生命科学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该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环节,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发挥学习主动性,努力提高第一课堂学习效果。

第二条 学生应该充分做好课前准备,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对于迟到者,按旷课计;如有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第三条 学生不准将食物带入教室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等杂物,认真清扫教室卫生并注意保持;学生上课时必须文明礼貌,衣冠整洁,仪态得体,提倡朴素自然,禁止过于暴露庸俗。

第四条 上课时,保持室内肃静,不得从事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经警告不改正者,任课教师有权勒令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开教室时,必须取得任课教师的同意,未经允许,私自离开教室者,按旷课计。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签字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病假累计不得超过八周,超过八周者按休学处理。

第六条 每门课程累计旷课2次,取消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凡平时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旷课三次(公选课限定为二次),其它原因缺课累计达课时的二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课时数者,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找他人替课或代替他人上课者,一经核实,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认真填写《学生出勤情况统计表》,每周一上午将统计表上交院里,统计结果每周将在系内网站公布。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在班内公布,根据综合测评管理办法,给予相应扣分。

第十条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考察期内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并实行提前预警制,将处理意见与学生家长及时沟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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