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菌和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6/4 20:02:27 访问次数:0

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会用到病菌,有些实验要用到部分实验动物,如蟾蜍、小鼠、兔子等,为了加强对实验病菌、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及实验教学的安全,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动物来源必须可靠,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并具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如有特殊情况要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购买。采购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引进实验动物应当具备清晰的品种、品系名称、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具有与上述资料及实际数量一致的合格证书。

第三条 教学实验动物购置要有计划性,随买随用,用多少买多少。实验中心不准长时间饲育实验动物,实验剩余的动物应及时退还供货商。

第四条 在接触实验动物之前,相关人员应全面了解相关操作知识,避免盲目操作。实验中应以科学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学生实验操作应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实验完毕,仍存活而无实验价值的的动物应按规定以科学的方法全部处死,不得私自出售或放生。

第五条 实验中如遇动物险情,如动物伤人或动物逃逸,当事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人力科学处理,同时立即上报险情。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统一处理。实验室主任要做好教学实验动物购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 实验中心内部要加强对暂时饲养动物的监管,定期检查饲养空间和隔离设施,定期消毒,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实验动物进行病菌、病毒试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实验动物饲养及实验期间的垫料、粪便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其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教学中心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通化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基础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02年6月(制订)

                                         2012年8月(修订)

  2019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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