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6/6/13 15:27:35 访问次数:26

 

为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明确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通化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肩负着传授知识、发展能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职责。教师既要结合本学科教学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研工作完善和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二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热爱通化师范学院,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声誉;热爱教学工作,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

第三条  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勤奋博学的科学态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思想,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五条  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关心和爱护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与任务

 

第六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

1.专任教师应是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主讲教师应是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2.凡留校或来校任教的青年教师,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教风学风、师德修养、外语、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并取得合格证。

3.每学期的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提出,系主任批准,教务处、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本系(专业)组织的试讲,试讲合格方能允许上课。教师开新课,教学大纲需经本单位的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5.助教主讲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并经过所在教研室组织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6.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认真书写教案;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合理利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合理的制定教学日历。否则不允许上课。

第七条  教师教学任务

1.教师上课要有授课任务通知书,明确教学任务。

2.教师的教学任务主要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学生成绩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3.除日常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承担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项任务。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经常性的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教学工作之余,教师要坚持学习性听课,取长补短,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教师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有自我知识更新的能力,不断学习和进取,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

6.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系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7.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8.教师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爱岗敬业,治学严谨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按照教育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坚持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九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坚持寓德于教、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第十条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严格自律、作风正派、待人热情、仪表端庄、语言规范、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勇于创新

树立良好文风,不弄虚作假。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探索教育教学方法,勇于创新,争创一流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 热爱集体,团结协作

爱校如家,乐于奉献,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团结同志,善于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的依据。具体要求见《通化师范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条例》,没有教学大纲不允许上课。

第十四条  教材

教师开课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教材的选用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要求,原则是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同等条件下,首选教育部推荐的或本学科最经典的教材;部分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经教务处批准。选修课确无教材的,应有讲义或讲授提纲。

第十五条  备课

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并写出教案和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

1.教学进度表标准: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基本符合选定的教科书体系,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的学时,符合学院教学日历(校历),能合理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

2.教案参考标准:教案主要包括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课堂类型、教学用具、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过程等环节。教案内容充实,能够补充最新的科学成就和各种观点,有思考题、作业题和课外阅读书目。

一门课程的教案应包括三个层面的设计:(1)课程的内容、教学基本要求、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设计,主要解决本门课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2)各章节内容、教学方法、要求设计,以解决各章节教什么、怎么教;3)一次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求设计,以解决一次课教什么、怎么教。教案的教学内容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编写,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及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及时增加和补充前沿内容。

就一次课而言,教案的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本次课的教学目的、教材分析、教学过程、教学后记等方面。其中,教学目的是课堂活动围绕的中心和力求达到的目标;教材分析则要找出本次课的重、难点及关键,并确立突出重点、克服难点、抓住关键的方案;教学过程是教案的主体,要按引入新课、讲授、总结与巩固三方面详细设计;教学后记是教案执行情况的经验总结,目的在于改进和调整教案,为下轮课讲授设计更加良好的教学方案。

教案设计的详细与否,可因人而异,一般来说,年轻教师的教案、第一次开课教师的教案必须详细写。

优秀课程的教案应按上述要求设计,并且应该有相应的电子教案。

3.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前应将下列教学文件向学生公布:

1)在学生选课时公布课程简介;

2)开课时向学生简要宣布教学大纲(逐渐实行在网上公布);

3)开学一周内将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向学生公布;

(4)  开课时给学生开列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讲授。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数安排讲授内容,并且按教学进度的要求严格掌握教学进度,要仪表整洁、教态自然大方、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合理,掌握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培养方案和基本内容(向学生公布教学日历),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注重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出席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教师应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讲授本学科最新理论,讲解要生动,突出重点和难点。教师要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精神,将知识融会贯通。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根据课程特点适当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在课堂上,教师要与学生进行交流,教师要用渊博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素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来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探索精神并引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精心设计课堂讨论的次数和讨论的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要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进度要求;

2.要仪表整洁、教态自然大方、举止文明;

3.语言规范、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合理;

4.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

5.讲课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6.对于问题的探索深入浅出,有启发性;

7.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

8.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

9.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多种方法都可实现加大信息量:如给学生推荐参考书,指导学生阅读课外资料;给学生留思考题;介绍最新科技动态等);

10.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

11.能给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注重培养学生能力和创新精神;

12.能调动学生情绪,课堂气氛活跃;

13.能有效利用各种教学媒体(注意是有效利用而不是简单的利用,能达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目的);

14.能恰当的使用教学方法;

15.课堂组织有序。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

1.教师要使用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

2.教师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要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写出《实验教学安排表》。明确开设的实验项目、项目类型、学生实验分组情况及每个实验项目开出的时间。要保证开出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写好的《实验教学安排表》要经过实验室主任签字主管系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3.按《实验教学安排表》认真备课,书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计划课时、实验类型、实验目的要求、实验仪器和实验材料及用量、实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包括实验安全注意事项)、思考题及答案。不同学科专业、不同课程实验教案写法可以不同。

4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系(部)实验中心(室)主任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5.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也必须课前进行试作,并写出试作实验报告。对实验做到心中有数。

6.新开实验项目,必须试作,并将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报实验室主任和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为学生开出。

7.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指导实验员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实验准备要规范、齐全,避免因准备不足而导致对实验效果的影响。

8.首次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讲清的几个问题:

(1)  本实验课的目的要求;

(2)  本课要完成的实验项目和课时(将实验安排表向学生公布);

(3)  考试方式;

(4)  安全常识;

(5)  实验的一般知识;

(6)  实验室规则;

(7)  学生实验守则;

(8)  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赔偿办法及其它有关学生实验的规章制度。

9.实验课上教师要点名;

10.实验课上指导教师要通过提问等方式检查学生对实验预习情况。教师讲解要精练,对实验关键、注意事项及安全要交代清楚。对学生难理解的关键操作,教师可进行示范。教师讲解时间不益过长,一般不超过实验课时的1/4

11.指导教师实验指导要认真,要不耐其烦,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要不断进行巡回指导,解释学生提出的问题,纠正学生不规范不正确的实验操作,引导学生对实验现象的正确观察,启迪学生创造思维,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维方法,注重学生良好实验习惯的培养。提醒学生注意实验安全,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12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除单开的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外,在其它实验项目中都要尽可能的设计一些让学生研究探讨的内容。

13.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和实验员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上厕所等短时间离开除外)。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4.学生实验结束,教师要检查实验记录,不合要求的要令学生重作,合格后教师要在实验记录上签字。并要求学生完成一定的思考讨论题。

15.实验结束,要监督检查学生打扫实验室卫生。离开实验室要检查好室内水、电、门窗,确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16.每个实验,教师都要填写实验情况记录表,记录指导实验出现的问题,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今后的实验指导水平。

17.实验中学生打损仪器设备,要及时登记,仪器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18.要及时收批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必须全批、详批,并在一周内返回。

19.教师作好平时实验成绩考核工作,每个实验都要根据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效果、实验报告几个环节给学生评定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成绩。

20.全部实验结束后,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可根据实验大纲来定。一般可通过笔试加实验操作方式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操作考核。平时加期末成绩即为每个学生的总成绩。

21.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填写《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情况报告》,上报实验室主任,以检查实验任务完成情况。

22.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协助实验员对本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和维护保养。

23.实验指导教师要具备自身过硬的实验本领。教师动手能力要强,操作规范、熟练,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创新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熟练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原理、使用方法和简单维修方法,具有奉献精神。

24.实验教师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工作,能做好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填写、整理、存档与上报工作。

25.实验教师要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实习

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详细要求请见《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实习、见习管理细则》、《通化师范学院专业教学实习、见习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1.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要经过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过程才能完成。(详细要求请见《通化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

2.除毕业论文之外,教师要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创造科学研究的机会,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可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等,调动学生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

 

第七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课外指导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指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定期进行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要与主讲教师研究,助课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每门课程应依据其性质布置作业内容和数量。作业的形式应是多样的,教师要重视这一学习环节,进行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训练。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作业量要适当。

第三十一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确保其质量。对批改过的作业必须进行登记。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载,并且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学生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成绩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以课程结束后都必须经过成绩考核这一环节,考核成绩要符合正态分布。(具体要求详见《通化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九章  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础建设,教师要根据本课程特点和要求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服从院、系关于课程建设规划的安排,按课程建设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进行建设及验收工作(具体要求见《通化师范学院课程建设和评估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地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材的立项和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新编教材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教学工作纪律

1.教师应按学院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无故提前下课或离开课堂。

2.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3.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串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需填写,《调串课审批表》,经系批准后,将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一般应提前做出安排。任课教师请假,应填报请假表,由系主管领导审批。

4.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5.教师上课严禁接打电话,上课前要将手机或BP机关闭。严禁吸烟。

6.教师上课时要注意教态仪表,如无特殊情况,应站立讲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师,将依据《通化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较大或学生和教师评教结果差的教师,教学单位或教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以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630日制定

                                        2004416日修订

                                        200612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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