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习、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6/13 15:29:20 访问次数:20

教函字〔201066

 

为更合理计算见习、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使之与校内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合理性相匹配,并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特将培养方案规定的见习、实习环节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修改如下:

一、见习、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实行各系总量包干,每位指导教师获得的工作量由系按劳分配,具体计算由系确定。按总包干除合理分配给教师的实习、见习工作量外,如有剩余则归系所有,可由系机动使用,用于支配给额外付出其它教学工作或在实践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

二、包干工作量计算办法

工作量包含见习、实习全过程工作,按下列办法核定给各系见习、实习总工作量。

1.见习

1)见习地点在市内:

总工作量=0.08×见习天数×见习学生总人数+[15×见习专业数]

2)见习地点在市外:

总工作量=0.1×见习天数×见习学生总人数+[15×见习专业数]

注:市内系指乘坐市内公交车能到达的地方(即两个行政区内)。

2.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I、专业实习II

每次实习总工作量=2.5K×实习学生总人数+50×实习专业数;

实习时间超过10周的,K=2.5+0.1×(实习周数-10)。

本办法从2010年工作量计算开始执行。

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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