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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6/13 15:38:59 访问次数: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和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负责人组成。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长1人。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承担学位评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审查并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3.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6.了解各系申报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5至7人,由本系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职称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会委员兼任,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的成绩、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
2.逐个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院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名单;
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八条 凡毕业期限内(4-6年)取得毕业资格的通化师范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者。
有下列情况的,可降低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1)在省级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1;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
(2)政府主办的比赛:获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2、0.1、0.05;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3、0.25、0.2。
(3)获取教师职业技能优秀证书、学院教育实习汇报比赛一、二等奖、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含教师资格证书),可降低平均学分绩点0.1。
(4)符合降低平均学分绩点的,总和最多不能超过0.5。
3.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论文抄袭者。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外语过级考试、艺术和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专业四级考试取得的成绩最高分未达到学校规定(由学位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整体成绩情况确定)成绩者。
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未获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者(从06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十条 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院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它课程合格。
2.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允许成人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毕业当年、毕业后一年参加其中两次考试)。
3. 通过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审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 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办是授予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学位办在通化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教育
1.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教育(专业、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成人本科教育
1.成人教育学院按本条例第十条标准和十一条要求向学院学位办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于每年六月一十月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纳)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院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十八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条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1年6月制定
1996年6月第一次修订
2003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6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8年7月第五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