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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6/13 20:42:39 访问次数:44
为加强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药品丢失、被盗及发生其他事故,危害师生健康,根据院发(2004)96号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一、剧毒药品的申领
1.使用剧毒药品的实验教学中心,需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根据需要量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核对后统一购买。
2.使用人必须填写剧毒药品使用审批单,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药品,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不可过量领取。
3.领取剧毒药品时要认真填写剧毒药品领用记录,详细注明药品名称、数量、领用时间等。
二、剧毒药品的使用
1.剧毒药品使用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实验教师要全程负责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2.对实验使用过的废瓶、各种废液要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严禁倒入下水道和厕所。
3.药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及时填写归还日期。一时用不完者,由领用人妥善保管,不得放于明处。实验教师要按规定填写实验教学中心剧毒药品使用记录。
4.节假日之前,剧毒药品必须统一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不得存放。学期末,各实验教学中心要认真进行剧毒药品的安全自查工作,并做好安检记录。发现药品缺失,应及时向院主管领导汇报,并报院保卫处。
5.各实验教学中心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其它应急物资。
6.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命科学学院
2004年6月制定
2012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