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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6/13 15:39:59 访问次数:17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工作非常设审议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建设、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学工作思路、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教授、副教授组成。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决定。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系教师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方式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
2000年9月8日制定
2006年12月修订